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82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丙○○、乙○○│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87年3月4日│未載│450,000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