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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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榮 被告 陳禮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禮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禮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萬127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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