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一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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