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44號
原告 蘇明川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温賓榮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32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86.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6)+(建物部分課稅現值134,100元×原告持分1/6)=27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