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93號

原告 劉星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確認選舉保證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00元【計算式:50,000元+24,600元=7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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