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