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12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