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朝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報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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