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楊正誼 代理人 楊正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玉嬌┌──────────────────────────────────────────────────┐│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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