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 蔣添權 相對人 蔣添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簽發面額5,000,000元、88年7月25日到期之支票一紙與聲請人,詎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之後相對人於90年10月29日,以其所有新竹市○○段1028、1029地號,權利範圍各3分之1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10月22日起至91年10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1年10月21日,經登記在案。又坐落新竹市○○段○○○○○號因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已經本院92年度執字第11424號執行拍定,抵押權已被塗銷,聲請人因價金不足清償,迄今未受償分文,茲因雙方約定之清償期限已過,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