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8號聲請人 町田孝二 即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黃國晏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為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商雷瑟科先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日商雷瑟科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日商雷瑟科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黃國晏為日商雷瑟科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及譯文、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收支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以上均附於本院100年司司字第131號卷)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日商雷瑟科公司之清算人,日商雷瑟科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31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日商雷瑟科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出具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黃國晏為日商雷瑟科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