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普門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05,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