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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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徐火旺
徐文正 徐淑華 徐淑蘭 徐淑真 徐勤晴 徐晴柔 嚴致華 嚴雪梅 黃港通 徐聯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被告 黃國通
邱彩蓮 嚴致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全體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火旺等11人起訴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公同共有1/2,下分稱系爭246地號土地、系爭248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並聲明應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而系爭土地民國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00元、4,500元,土地面積為913.01平方公尺、1986.48平方公尺,有各該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暨原告主張其等應有部分比例為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循此計算,原告因系爭土地分割得受之利益應各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之土地價額欄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該欄所載,並應徵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全體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冠云附表: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價額合│第一審裁判費(││││之土地價額(│之土地價額(│計│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系爭246│系爭248│系爭246地號│系爭248地號│系爭246地號土││││地號土地│地號土地│土地│土地│地加計系爭248││││││││地號土地││├────┼────┼────┼──────┼──────┼───────┼───────┤│徐火旺│1/48│1/48│16萬9,287元│18萬6,233元│35萬5,520元│3,860元│├────┼────┼────┼──────┼──────┼───────┼───────┤│徐文正│1/48│1/48│16萬9,287元│18萬6,233元│35萬5,520元│3,860元│├────┼────┼────┼──────┼──────┼───────┼───────┤│徐淑華│1/48│1/48│16萬9,287元│18萬6,233元│35萬5,520元│3,860元│├────┼────┼────┼──────┼──────┼───────┼───────┤│徐淑蘭│1/48│1/48│16萬9,287元│18萬6,233元│35萬5,520元│3,860元│├────┼────┼────┼──────┼──────┼───────┼───────┤│徐淑真│1/48│1/48│16萬9,287元│18萬6,233元│35萬5,520元│3,860元│├────┼────┼────┼──────┼──────┼───────┼───────┤│徐勤晴│1/96│1/96│8萬4,644元│9萬3,116元│17萬7,760元│1,880元│├────┼────┼────┼──────┼──────┼───────┼───────┤│徐晴柔│1/96│1/96│8萬4,644元│9萬3,116元│17萬7,760元│1,880元│├────┼────┼────┼──────┼──────┼───────┼───────┤│嚴致華│1/30│1/30│27萬860元│29萬7,972元│56萬8,832元│6,170元│├────┼────┼────┼──────┼──────┼───────┼───────┤│嚴雪梅│1/30│1/30│27萬860元│29萬7,972元│56萬8,832元│6,170元│├────┼────┼────┼──────┼──────┼───────┼───────┤│黃港通│1/12│1/12│67萬7,149元│74萬4,930元│142萬2,079元│1萬5,157元│├────┼────┼────┼──────┼──────┼───────┼───────┤│徐聯通│1/12│1/12│67萬7,149元│74萬4,930元│142萬2,079元│1萬5,157元│├────┴────┴────┴──────┴──────┴───────┴───────┤│合計:6萬5,714元│├────────────────────────────────────────────┤│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1.系爭246地號土地之土地總價額:8,900元×913.01平方公尺=812萬5,789元。││2.系爭248地號土地之土價總價額:4,500元×1986.48平方公尺=893萬9,160元。││3.應有部分比例之土地價額為土地總價額乘以應有部分比例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