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住南投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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