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6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陳慧芬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王效輿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12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