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醫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