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793號中華民國86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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