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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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訴人 許瓊文
李春員 歐珮于 林陳月娥 蕭美金 蘇寶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怡慇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上訴人許瓊文、李春員及歐珮于、林陳月娥、蕭美金、蘇寶棻,應依序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588元、54,069元、70,255元、84,363元、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編號上訴人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總面積(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備註1許瓊文136,00010025935937,082,667507,588被上訴人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就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32李春員/歐珮于136,000422263,536,00054,0693林陳月娥136,0001222344,624,00070,2554蕭美金136,0002021415,576,00084,3635蘇寶棻136,0003022527,072,00010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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