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7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李方傑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廖榮江 、金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