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上訴人 朱韻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溪發 即五福臨門鍋物商行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