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65號原告 王榮培 被告 許原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