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王月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複代理人 簡欣柔 律師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陳思菱 律師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羅盛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