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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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債權人東莞永泓木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泳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珍財劉金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東莞永泓木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泳谷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劉金龍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債務確認書並無劉金龍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戴錦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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