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鈺姍 (原名 高淑芬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