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1號債權人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佳穎 、 鄒夢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鄒正忠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對債務人鄒佳穎為全額無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求之法律依據(其於繼承時為未成年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