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
原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被告 康強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八號公平交易法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九三)院 百平 股九一訴三二七八字第一二四四函在卷足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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