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六號
原告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宣玉華 律師被告甲○○
貿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
林俊倩 律師 李成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是否收受對造於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提出之補充辯論意旨狀、補充辯論意旨㈢狀具體陳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