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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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乙○○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三樓
戊○○丁○○丙○○原住台北市○○路○○○巷○○弄○○號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二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在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二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592 號裁定(93.02.27)[撤回]
  •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 抗 字第 1242 號(9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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