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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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48號
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及同地段401建號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自應該院管轄之事件。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