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海洛因重量「(含袋重約零點二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驗餘淨重零點零八四三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