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32號上訴人乙○○(即被告)
宏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彭騰德金興發實業社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美國際有限公司因95年度智字第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乙○○、宏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彭騰德即金興發實業社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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