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二四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關於「乙炔空桶一支」之記載後,應補充「價值約新臺幣八百十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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