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達(原名李承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147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