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定凱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孫丕君 指定辯護人 蔡宗釗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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