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代理人 邱子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0,000元│BC0000000│102年12月13日│││股份有限公司南港│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分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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