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告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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