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翁秀蓮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