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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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9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鄺進興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鄺 劉桂美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鄺進興為被繼承人 鄺劉桂美 之配偶,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為此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等事項,聲請人或其代理人,並應於聲請書狀或筆錄內簽名,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鄺進興為被繼承人鄺劉桂美之配偶,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死亡等節,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訛,堪予認定。惟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該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證書皆未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亦未提出其印鑑證明等。本院遂於108年2月13日發函命補正,復於108年3月4日裁定命補正,惟屆期皆未見復。
又經本院定於108年3月27日訊問聲請人,以詢其真意,惟聲請人經合法送達仍未到庭。準此,聲請人因未提出上開證明文件等,致本院無從判斷其真意,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