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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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登洲被告余玉珍
主文本件民國一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彭登洲、余玉珍所犯,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認罪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認罪協商判程序,而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應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