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救字第9號聲請人 曾維銘 代理人彭首席律師相對人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