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合具保人曾佳芬選任辯護人朱俊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佳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張清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8953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曾佳芬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8年度偵字第8953號卷第135頁至第13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即屏東縣○○鄉○○路○○○號、居所即臺北市○○區○○路○○○號5樓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澎湖縣白沙鄉中屯27號、居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一節,有本院108年10月8日審理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及居所)、本院108年10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108年11月12日審理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住所及居所)、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2頁、第112頁、第146頁至第147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9頁至第170頁)。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頁),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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