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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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26號原告 沈鎮南 被告 洪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返還所侵佔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之房屋。故核算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聲明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1,000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0,107,660元【計算式:(層次面積81.74㎡+陽台9.32㎡)×平均交易單價111,000元=10,107,660元】。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號、608地號土地之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49,000元。依上開規定,系爭房地交易價格應扣除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價值3,769,700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253㎡×108年公告土地現值149,000元/㎡×權利範圍1/10=3,769,700元)及新北市○○段○○○○號土地價值268,
200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18㎡×108年公告土地現值149,00
0元/㎡×權利範圍1/10=268,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69,760元(計算式:10,107,660元-【3,769,700元+268,200元】=6,06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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