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武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0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5日上午9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武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武國公司)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
○、乙○○則為被告武國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放款單筆貸放攤還
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