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奕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
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
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