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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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