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3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於公務員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罪。又被告於98年3月2日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檢
察官以辱罵「你少給我機機歪歪」、「你少給我機歪」等詞
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單
純一罪,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