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丁○○、丙○○○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