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4號上訴人甲○○
乙○○
8號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0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甲○○請求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016,421元,關於上訴人乙○○、丙○請求部分則各為1,008,211元,是本件應徵之第2審裁判費,就甲○○部分為31,497元,就上訴人乙○○、丙○部分則各為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其各應繳納之金額(3人各應繳納金額如上),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所提起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