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293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5月18日晚間8、9時許,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上的網咖裡,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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