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財產所有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69號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不動產價額的二分之一)依上訴人先前陳報為新台幣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儷瓊